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78-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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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偵字第 3659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8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捌陸陸肆公克, 驗餘淨重壹點捌陸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偵字第36592 號被告林紹恩 (原名林聖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1.8664公克,驗餘淨重1.8648公克),為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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