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審交簡-521-20241028-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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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 緝字第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玉妙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 路上,本應依車前狀況,亦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以便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又被告駕車肇事致他人受傷,未停留現場處理善後並給予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理,反逕行駛離,而增加告訴人無法獲得即時救治,傷勢轉趨嚴重之風險,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無業,及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給予機會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惟竟未予履行而遭撤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撤緩偵緝字第5號   被   告 黃玉妙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玉妙(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 分)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下僅稱路名)1段38巷往環河西路5段方向行駛,於當日下午4時29分許,行經大觀路1段38巷與環河西路5段路口欲右轉進入環河西路5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發生危險,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右轉,適蘇俊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環河西路5段往新莊區方向駛至,見狀為閃避被告往左側偏移,後方同向由許名佳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見狀煞車不及,其普通重型機車右後車身與蘇俊豪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左後車身發生碰撞,許名佳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雙肘、雙手、雙踝、雙膝擦傷。詎黃玉妙明知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許名佳受有傷害,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僅停留在現場向蘇俊豪、許名佳表示交通事故與其無關,於未採取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亦未留下聯絡資訊下,即逕行騎車離去。 二、案經許名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玉妙於偵訊時坦白承認,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許名佳、證人蘇俊豪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監視器錄影暨擷圖照片6張及現場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周彥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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