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審簡-1707-2024122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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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30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388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卡西酮原料參包(總毛重5.1329公克,純質淨重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0.0003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8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1497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肆拾伍包(總毛重106.64公克,純質淨重5.88 公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逾5公克以上,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卡西酮原料3包(總毛重5.1329公克,純質淨重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003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8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1497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咖啡包45包(總毛重106.64公克,純質淨重5.88公克),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孫兆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068號 被 告 林俊廷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巷00 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分 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7日18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公園之涼亭內,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對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頭」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45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卡西酮原料3包而持有之(其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59號案件偵辦後,併入本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740號緩起訴處分執行)。林俊廷嗣於112年2月18日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永和路新樹地下道時,為警執行臨檢勤務時攔查,經林俊廷同意受搜索,而在上開車輛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總毛重23.7047公克,驗餘淨重20.4493公克,純質淨重12.3363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45包(總毛重106.64公克,純質淨重5.8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卡西酮原料3包(總毛重5.1329公克,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003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8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1497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俊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1日刑鑑字第112009339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各1份 ㈠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2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㈡扣案之毒品咖啡包45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其純質淨重為5.88公克之事實。 ㈢扣案之卡西酮原料3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質淨重0.0008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1497公克等成分之事實。 3 案發現場照片暨扣案物照片16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林俊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卡西酮原料3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45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孫兆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