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3-審金訴-2005-20250114-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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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采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㈧第七行「10元」部分,應更 正為「10萬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㈧第7行關於告訴人 高淑華與被告調解金額「10元」之記載,顯係「10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