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633-20250211-2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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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33號 原 告 張充鑫 被 告 吳柏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吳柏健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1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85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張充鑫未聲請將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 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