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19-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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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童樹傳 被 告 童宇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10697號), 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644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童樹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童樹傳因被告童宇恩(原名「童 俊維」)犯詐欺等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10697 號,即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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