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聲-4480-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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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逸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 年度執聲付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12 年8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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