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聲-4796-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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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晟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3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晟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晟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晟凱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8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罪)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1.01.16 ②111.04.19 ③111.04.23  ①111.04.03 ②111.04.07 ③111.05.02   111.06.2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0955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4450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337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 判決 日期 111.09.27 111.09.27 112.08.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16 111.11.16 112.09.27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12107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478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3723號 前曾定執行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前曾定執行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1.07.13 ②111.07.29 111.11.08 111.09.1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51827號等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4338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61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36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80號 判決 日期 112.08.18 112.09.28 112.09.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36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112.11.03 112.11.09 備註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5577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5604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248號 前曾定執行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5罪) 犯罪日期 111.11.08 111.01.18 111.02.09~1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3482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34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64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判決 日期 112.12.12 113.06.26 113.06.2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64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19 113.08.13 113.08.13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755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971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970號 前曾定執行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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