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M-114-聲-920-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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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建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建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   4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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