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勞小-51-20241224-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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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振文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2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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