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司促-36971-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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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建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累計90,258元正未給付,其中85,591元為消費款;3,467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591元 李建興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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