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司全聲-61-20241210-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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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郁浩雲 相 對 人 周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269號假扣押裁 定就郁浩雲之部分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而所稱「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之清償、抵銷或債權人之免除而消滅;而債權人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因而拋棄原有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 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6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鈞院112年度訴字第2793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雙方均未就敗訴之部分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今聲請人已清償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轉帳明細、相對人之帳戶封面、聲請人之帳戶封面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69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兩造間本案訴訟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93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應與另一被告馬貝潔連帶給付相對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聲請人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馬貝潔自112年10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於113年8月15轉帳1,052,614元至相對人兆豐商銀之帳戶,以清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93號確定判決之債務,有轉帳明細、相對人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聲請人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本院職權向相對人銀行查調之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另於113年9月25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於同年月27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本件已足形式認定聲請人確已清償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符合前揭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