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司家親聲-54-20241126-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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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A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 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戶籍地及實際住所   地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戶籍謄本及電話紀錄在卷可   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上   開規定不符,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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