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執事聲-50-20241213-3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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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劉洋 代 理 人 陳有滕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執 事聲字第5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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