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家親聲-155-2024100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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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6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男性平均餘命為17.11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50,104元(計算式:26,226元×17月×10年=5,350,10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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