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76-2025020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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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於民 國114年1月1日前繫屬),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6萬1088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