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家親聲-850-2025011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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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 標準徵收費用:一、……二、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惟未繳 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本院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9頁)。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1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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