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消債清-261-2024121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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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莊筱蘋 代 理 人 陳欣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3 年9月5日具狀因調解不成立聲請清算,於113年9月2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10×51=3,570。 二、查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聲請人 曾參與前置協商,請陳報協商之結果?並請提供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062,002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7歲(66年生),現任職於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請提供相關薪資收入資料 四、查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尚有1,082 元利息收入,請陳報相關存款金額,並請陳報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受扶養人子(○○○)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 近2年(111年、11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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