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13-2024111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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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林瑞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瑞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 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1年5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鈞院於113年9月3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已確定。從而,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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