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補-1682-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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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何宗興 代 理 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柏楓等人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