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補-2045-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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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孫衍聖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 被 告 李訓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0,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0,8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