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補-2272-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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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2號 原 告 王秀池 被 告 黃文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926,9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824,000元 1 利息 824,000元 111年5月15日 113年11月12日 (2+182/365) 5% 102,943.56元 小計 102,943.56元 合計 926,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