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訴-652-20241217-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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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智仁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陳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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