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不存在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訴-860-202412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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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雋孜即和科企業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詠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山自動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仁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9,29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