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重訴-468-20241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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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宋依妹 被 告 張錦標 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 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