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金-322-20250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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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繼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靜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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