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3-除-754-202501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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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璟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麒 代 理 人 鍾扆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麒容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113年4月10日 72,907元 SD7447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