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司促-2595-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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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 債 權 人 李德田(即陳麗美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明峯(即陳麗美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念容(即陳麗美之繼承人) 前列李德田(即陳麗美之繼承人)、李明峯(即陳麗美之繼承人 )、李念容(即陳麗美之繼承人)共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海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馬海鵬聲請發支付命令,以姓名查詢債 務人馬海鵬同名者有二人戶籍址均非設於本院轄區,票據發票地亦非位於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管轄,是本院就本件支付命令並無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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