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4-司促-403-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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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力霸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榆雅 人 債 務 人 張雪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力霸貿易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黃榆雅、張雪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力霸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依民國(下同)111年6月17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7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力霸貿易有限公司因債務協商(證四),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債務協商」,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1,333,3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力霸貿易有限公司、黃榆雅、張雪玲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力霸貿易有限公司、黃榆雅、張雪玲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11年6月17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函(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影本乙份。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