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司票-6-202502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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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金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未提出本票原本三件,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4年1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