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EV-113-板小調-275-2024110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75號
原 告 王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