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小-3040-2024112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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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40號 原 告 李淮玉 被 告 林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壹、程序部分: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民國113年5月23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79號刑事簡易判決事實及相關刑案卷證,其因被告之傷害行為受有醫療費用、精神重傷及工作受損等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傷害原告並不爭執,但原告侵害我的更大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傷害原告,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15919號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字第6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又被告未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茲就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審酌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 依原告所提出亞東醫院醫療費用收據3紙,共計僅支付2,620 元(見本院卷第53至57頁),是就此範圍內尚屬有據,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 ⒉工作損失部分: 此部分未據原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實其說,是該部分請求 ,自屬無理由。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依兩造戶役政查詢結果,復參以本件侵權行為態樣、侵害情形、原告所受傷勢(因所受傷害所致生活或工作之潛在不便影響、情緒適應障礙等情)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為1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㈢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數額合計為12,620元(計 算式:醫療費用2,620元+精神慰撫金10,000元=12,620元)。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29日)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620元 ,及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件: 一、原告113年5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79號刑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