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EV-113-板簡-2861-20250113-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61號 原 告 劉林阿玉 訴訟代理人 劉佩玲 被 告 吳季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原告訴訟代理人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