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EV-113-板簡-719-20241016-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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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19號 原 告 邱奕縉即金昱當舖 被 告 郭建志 輔 助 人 林鳳珠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46,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