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HDV-113-司家催-7-20241230-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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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楊添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楊添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楊添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5月3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澎湖 縣○○鄉○○村0鄰○○○00號之1)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 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添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一年二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如未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添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添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0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0號 裁定影本為證,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