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HDV-113-補-102-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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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呂武景 被 告 呂武郎 上列兩造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