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HDV-114-司繼-3-2025030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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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侶芝 楊穎芝 楊露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楊銘富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因本件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繼承人楊文曉(Z00000000 0)、楊銘哲(Z000000000)、楊銘科(Z000000000)、楊銘賜(Z000000000)、楊玉華(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與本人無關之事項得省略)。 二、提出已將拋棄繼承一事合法通知繼承人楊文曉、楊銘哲、楊 銘科、楊銘賜、楊玉華之證明,諸如:已在通知書上簽名或存證信函及其回郵函。(如其已過世,則免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