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DM-113-單聲沒-66-2024122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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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3年度 聲沒字第26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文義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0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贓款 2,360元 蘇文義所有 2 IC板 3片 選物販賣機二代粉紅兔DollHunter,蘇文義所有 3 遊戲規則表 3張 蘇文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