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M-113-易-1221-202412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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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11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5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詩政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119號 被 告 陳詩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詩政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時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址設屏東縣○○市○○路0號3樓之大豐護理之家,因細故與大豐護理之家護理人員徐秝家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妳是壞女人,有這種護理人員很糟糕,妳心腸很壞;神經病」等語辱罵徐秝家,足以貶損徐秝家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徐秝家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詩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徐秝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