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促-12421-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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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三連 顧屏梅 一、債務人劉三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146元,及其中新臺 幣42,71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342元,及其中新臺幣 29,84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