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222-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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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VIERNES ANDREA DELA CRUZ即安德里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VIERNES ANDREA DELA CRUZ 即安德里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VIERNES ANDREA DELA CRUZ即安德 里亞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居留地址設於高雄市鹽埕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