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V-113-司促-13751-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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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蔡宗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授權書第4條第3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一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