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消債全聲-8-20241018-2
字號
消債全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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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惠容 代 理 人 陳郁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民國113年9月16日止」之記載,應 更正為「民國113年11月15日止」。 理 由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113年 度消債全聲字第8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而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