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促-383-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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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正強 上列聲請人與張瑞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給付之債務人。(查民國114年2月7日 補充狀記載「得修正債務人為張瑞芬(代理人)及秦浩然(賣方)」,惟並未具體特定本件債務人究係「張瑞芬」或「秦浩然」或「張瑞芬、秦浩然二人」) 二、承上,如欲追加或變更「秦浩然」為本件債務人,請提出債 務人秦浩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狀附LINE對話紀錄之對話對象為張瑞芬之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查民國114年2月10日補充狀僅 記載「6%的年利率選項可以刪減」,尚無從探究聲請人之真意為何,是否即為不再請求利息,或有其他利息請求之計算方式,請具體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