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促-968-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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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方筱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怡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起息日及利率各為何 。(是否為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對話相對人為李 怡璇,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李怡璇帳戶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