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司催-7-202502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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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政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記載為「方哲誠」,通知人為「李承宥」,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李承宥」。 二、如聲請人欲主張票據權利,應提出通知人為「蔡政宏」之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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