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拍-12-202502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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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賴富堂 相 對 人 楊雅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楊雅晴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棋祥於民國95年 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並於95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存續期間為自95年3月20日至97年3月19日,清償日期為97年3月19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11月21日因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雅晴,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收據、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經本院於114年2月7日命聲請人提出上開抵押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4年2月13日具狀表示,聲請人前有向里港地政申請複印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惟經地政臨櫃人員告知,抵押權契約設定書因本件抵押權設定時間已久,故並未留存,至聲請人無從陳報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審查要件即未完備。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高樹鄉 東振 63 0 0 1,112.14 全部 重測前:東振新段760-6地號 002 屏東縣 高樹鄉 東振 92 0 0 8,285.89 全部 重測前:東振新段762-1地號 003 屏東縣 高樹鄉 東振 96 0 0 2,839.38 全部 重測前:東振新段762-3地號 004 屏東縣 高樹鄉 東振 97 0 0 10,402.09 全部 重測前:東振新段762-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