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4-司繼-136-2025012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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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武○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蘇○皓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法院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而為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被繼承人 蘇○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2年8月1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東縣○○鎮○○路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設址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之被繼承人已死亡,當無從就管轄為合意,亦無於本院作統合處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前揭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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