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TEV-113-屏小-497-20250212-2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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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振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修正理由並謂: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上訴人原起訴請求為被上訴人應返還新臺幣(下同) 10,180元及自10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係於113年6月27日起訴(本院卷第7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為15,110元(含自103年10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6月26日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萬180元 1 利息 1萬180元 103年10月20日 113年6月26日 (9+251/366) 5% 4,930.07元 小計 4,930.07元 合計 1萬5,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