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EV-113-屏補-536-20250116-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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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3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TIKAH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5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賠償違約金655元。又原告於113年12月9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小額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90元(計算式:6,550+6,550×16%×134/365+655=7,5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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